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级(非公安专业)新生校服采购 [项目编号:GXJTZ[2023]02047]质疑答复函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24 点击:3183 次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四川得福制衣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26号

邮编:618000

法定代表人:陈可红

授权代表:张毅

联系电话:15207812333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2023级(非公安专业)新生校服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GXJTZ[2023]02047

采购人名称:广西警察学院

、质疑答复:

四川得福制衣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3720日收到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2023级(非公安专业)新生校服采购招标文件内容质疑函。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函,对此高度重视并及时报送招标人经招标人同意,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贵公司质疑函称:

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1.货物名称:冬常服、冬执勤服、春秋执勤服、单裤、长袖制式衬衣、内穿衬衣、夏执勤服技术性能及要求中的2、面料纤维含量/%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1.货物名称:冬常服、冬执勤服、春秋执勤服、单裤、长袖制式衬衣、内穿衬衣、夏执勤服技术性能及要求中的2、面料纤维含量/%

图片1.jpg


 图片2.jpg


 2、长袖T恤(棉)技术性能及要求中的2、精梳纯棉双面针织布

 图片3.jpg

经我方了解,服装行业标准依据每个产品面料检测都应有相应合理的正负偏差范围,只有经合法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结果给出明确的数值,而本项目的技术性能及要求中需所给出的参数数值为明确的数值,没有给出合理的偏差范围。因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中存在严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答复:招标人明确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中“面料纤维含量/%:”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投标人响应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检查报告偏差范围只要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贵公司所称“因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中存在严重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贵公司质疑函称: 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在商务要求中规定本项目第 1项、第7项货物为核心产品。

图片4.png

事实依据: 根据采购需求表中可看到第1项冬常服、第7项 夏执勤服均属于同类服装产品,故我方认为不应同时被规定为核心产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已载明核心产品,1项冬常服、第7项夏执勤服虽然都为服装类,但是在工艺、流程等技术构成、价格方面都占据了本项目重要比重,招标人据此确定这两项产品为核心产品,且本项目在第一章招标公告已明确写明,本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故贵公司所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情形,适用法律不当。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贵公司质疑函称: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方法中3、商务分的业绩分(满分16分)

图片5.jpg 

事实依据:业绩分规定单个合同金额范围以及业绩中须含有本项目核心产品项的作为评分依据,具有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因此该评分内容存在严重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的评分办法的设定是与采购需求和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业绩作为企业实力的一部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以及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息息相关。该内容为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核心产品所涉及到的并非特定行业和行政区域,作为服装企业均可生产。且本项目所涉及到的金额范围,涵盖了所有金额大小,并非某一指定金额。且本项目在第一章招标公告已明确写明,本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所称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因此该评分内容存在严重不合理性。”的情形,适用法律不当。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以上是对质疑人所提质疑的答复,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本项目招标活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724

2023.7.24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级(非公安专业)新生校服采购[项目编号:GXJTZ[2023]02047]质疑答复函_000112.pdf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