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中央监护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XJTZ[2020]02032)质疑答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8-18 点击:3944 次

质疑人:南宁朗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南宁市五一西路159-58号富德商业街A49-1号商铺及二楼

法定代表人:邹常芬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771-4957231

委托代理人:袁海明        职务:区域经理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5676268885

 

南宁朗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0813日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中央监护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JTZ[2020]02032)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该质疑事项,我单位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认真核查,现就有关具体内容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及诉求: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磋商须知的资格文件第(7)节要求中提出“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同时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与上诉书面声明一并提交(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相关负责人根据这一要求,以我司只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未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为由,判定我方磋商无效。

2、我公司诉求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此次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对中央监护系统采购进行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JTZ[2020]02032)的采购,把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磋商须知的资格文件第(7)节要求由“(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改为“(非必须提供)”,确保本次设备采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为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采购到实用、专业、品优价廉的好产品而努力。

答复: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八项质疑和投诉:2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贵公司于2020729日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后七个工作日内并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视为贵公司已认可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无疑义。贵公司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却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必须项有关的资料。评审结果是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并非我公司决定。针对该问题,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已现场告知并对贵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了书面告知函,贵公司委托代理人知晓并在告知函中签字确认,告知记录见附件。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磋商须知:8. 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8.1首次响应文件应分为价格文件、资格和商务、技术文件三个部分。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如未提供或提供的文件无效,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应递交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未特别注明为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贵公司的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P7资格文件“(7)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同时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与上述书面声明一并提交。(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要求提供如下资料:未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同时未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与上述书面声明一并提交,故贵司资格审查不合格。

同时,本项目为采购人自筹资金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公司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自身情况来编制采购文件。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回复!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818


  • 分享: